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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鹏师道】拒执罪初步研究

文章来源:润鹏观点 2022-01-07 14:19:17 拒执罪初步研究 润鹏律所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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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修正) 》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1

拒执罪概述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拒绝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能按拒执罪定罪处罚。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对第三百一十三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这两条规定基本确定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一个严格的定义,支付令、生效调解书等必须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才能以拒执罪来定罪处罚。

(二)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立法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下称“拒执罪司法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为一个整体对相关情形进行列举,十二个条款可以在行为方式上粗略分为消极履行、积极不履行和积极(暴力)对抗,但是无论何种行为方式,都需要导致执行无法进行下去,十二条中有七条规定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有三条规定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执罪在行为和结果上均有要求。


02

拒执罪认定要点

(一)有能力执行

  • 有部分执行能力,是否属于有执行能力,答案是属于。

    人民法院报2019年的【浙江永嘉法院判决金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认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可以作为认定其具有执行能力的证据。

  • 有能力执行认定的时间节点。

    拒执罪中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节点一般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2002年立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的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71号指导案例【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进一步重申了,构成该罪的前提,只能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执行义务的拒绝履行。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发布的起依法审理拒执罪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之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虽然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收得房款,且所收房款另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中第七条规定: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不以执行通知书送达为前提。杭州中院、温州中院也据此发布了相应的在判决生效前逃避执行的案例。


但仔细对比可知,浙江省的规定、案例和最高院典型案例相比有一个不同,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在执行程序后收得房款挪作他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是拒执行为,但其在执行程序后收到房款挪作他用这一行为也可以单独评价为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并未突破最高院的裁判尺度,而浙江省的规定和案例均是在判决生效前即存在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对于最高院的规定是一种突破。


此外还有最高院刑事审判庭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案指导案例也提到行为人在民事履行义务确定前转移、隐匿财产,且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该行为可视为隐匿财产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应以拒执罪处罚。在《人民司法》期刊2018年第22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把生效说推为案始说(有限制条件)。


与此相反的观点也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认为:对于执行义务人发生在执行义务产生之前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由于行为时执行义务尚未产生确定,不宜认定为拒不执行行为。


从实务角度来看,还是应当以最高院的解释为准,虽然实践中存在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理解为先有判决、裁定而后才能拒不执行,将此解释为判决生效前有随意扩大化的倾向。从辅助执行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时,可以着眼于对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的行为,比如在查证出对方当事人在判决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证实其可能存在虚假报告、隐匿财产等情况。


(二)拒不执行

  • 优先履行其他债务是否属于拒不执行?答案是属于。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502刑终1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生效判决、裁定一经做出即发生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相比其他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普通债务而言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若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先行履行其他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亦属于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拒执罪。


  • 仅履行部分债务是否属于拒不执行?答案是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之九: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告人即使仅支付了部分金额后就拒不执行,被判决拒执罪。


  • 暂时不履行是否属于拒不执行?答案是属于。

    吉林省白城市【(2021)吉08刑终73号】案是其中典型,被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了全部义务,仍被法院认定为拒执罪。

    广东茂名的【(2016)粤09刑终244号】案对此有更详细的表述: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不因其在实施该犯罪行为之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而没有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第六条也可侧面验证此问题,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仅能从宽处罚而非不定罪。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暂不履行的时间节点。由于暂不履行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排除妨害继续执行,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导致暂时不能履行会被以拒执罪定罪呢?显然公诉程序是一个节点。但除此之外是否有一定标准呢?对此我们可以换一个视角,即拒不执行行为本身是否有情节严重之分,以致实施了该行为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拒执罪条文中中情节严重通常以结果进行区分,但拒不执行行为可以分为积极对抗、积极不履行、消极履行三种情况,三种行为的恶性显然不同,目前无相应的标准,对此需要结合第三点情节严重进行探究。


(三)情节严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
  • 证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

  • 证明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执行现场笔录,拒不腾退等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证人证言、执行现场见证人的证言、录音、录像光盘等;

  • 证明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多次上访或自杀、死亡,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材料;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影响社会稳定的材料;

  • 其他证明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相关材料。

该《解答》认为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等可以证明执行无法进行下去,即以法院的文书为节点来确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还需注意到,第二条中虽然是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但证明材料大多仅是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阻碍执行。由此我们可以回答拒不执行中的问题,对于恶性的积极对抗行为,一经作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也有区别,由于执行的标的大多为财产,在结果上大多数以无法执行的财产数额等作为入罪标准,各地有不同规定,比较详细的规定参考: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仅规定了致使无法执行的财产数额须达到个人2万单位20万,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标准是百分之五十。

03

犯罪主体

对于此问题需注意的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这一认定相对比较宽,在【(2019)闽0821刑初291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将工程款转移至被执行人指定账户,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拒执罪成立。即债务人有可能构成犯罪主体。


在【(2018)赣02刑终161号】案件中,徐某接到催告执行通知书,但拒不履行,一直占用被执行的商铺,被法院判拒执罪。本案中徐某仅是租赁合同相对人,也构成犯罪主体。但从上述案例也可看出,一般而言,需法院文书来确定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


对于共犯问题,仅有《立法解释》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实践中,共犯的认定范围也比较宽,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陈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本案中案外人以亲属身份帮助其转移财产构成共犯。


04

拒执罪的程序问题 

拒执罪自诉程序需要先控告再自诉,控告不予受理或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最高院规定60日之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拒执罪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第五条规定拒执罪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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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执行时效2年,拒执罪追诉时效为10年。

  • 以拒执罪追究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但民事上仍可申请执行。

  •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有与拒执罪表述极为相似的条文,由于刑法的谦抑性,通常难以启动拒执罪的追诉。对此还是应当首先考虑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目的。

  • 拒执罪在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在可适用缓刑的范围,自诉则在判决前可撤回或和解,因此拒执罪可有效促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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